为保证新《食品安全法》顺利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制定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配套法规。
依据6月1日开始施行的 《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各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段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到质量监督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要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白京华表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工商机关承担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监管职责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文书、审核方式、时限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工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法定监管职责。包括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记录义务,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监督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等。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要求比较低。6月1日后,按照新法规定,经营者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必须保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必须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必须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已经取得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可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餐饮企业销售非自身加工制作的食品,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