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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切中百姓最希望整改问题

时间:2009/6/1 15:37:58 来源:华兴时报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对于这部法规的出台,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与期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薛塞峰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在经历了一连串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对“吃”的问题格外敏感与关注。在此之前,记者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新法中提及的一些条款,正是百姓们最关注、最牵心、最希望能得到整改的热点问题。

  

  百姓牵心事一:食品不能免检

  

  “我一直对‘免检’持反对态度,这项制度的存在使人们把食品安全的期望只能寄托在享受免检待遇的企业的良心和道德层面,这显然是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的。”银川市民张先生表示。

  在记者调查中,不少银川市民纷纷表示,食品免检是自己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最不满意和最有争议的核心话题。

  6月1日起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将解除百姓的这一“心病”,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百姓牵心事二:消费者权益受损可10倍索赔

  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是人们普遍反映的又一热点问题,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后,在投诉、索赔等维权行为的实施上都感觉力不从心。

  “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索赔、索赔多少,消费者心里没底,也找不到相关法规依据。”不少市民向记者诉说。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严重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百姓牵心事三:目录外的食品添加剂禁用

  农药残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问题,老百姓怎么才能避免吃到“禁药?”,是百姓反映最突出和最关注的问题,不少接受采访的市民告诉记者,自己从新闻媒体上也得知全区上半年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希望监管部门应探讨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这才能治标又治本。

  《食品安全法》对解决这一问题也作出明文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百姓牵心事四:食品应有违禁“黑名单”

  “一些对人体健康有负面影响的食品应禁止生产,食品应有违禁‘黑名单’”。一些受访者如是表示。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黑名单”: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此外,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百姓牵心事五:问题食品应召回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记者 丁建峰 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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