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健康资讯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入口安全”如何把关(2)

时间:2009/5/26 10:29:34 来源:天津日报


  问:《食品安全法》对这些违法者有哪些惩罚措施?

  吴存夫:“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视情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张国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查明单位责任外,还应查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免检商品“三鹿奶粉”出事后,充分暴露出“免检制度”的弊端,《食品安全法》对“免检制度”有何规定?

  朱庆祥:因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原料来源广泛复杂,企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期稳定难以保证。免检制度不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对食品免检。本报记者吴巧君

  食品安全卫生扩大调整范围

  统一强制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不再允许规定其它标准

  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触犯刑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明确规定不得对食品施行免检


相关搜索: 安全 饮食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