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九省通衢,商业全国闻名,在“中部经济”中独树一帜,历来就是商家必争之地。“武汉中百”、“武汉武商”、“武汉中商”还是三大商业上市公司。“家乐福”、“易初莲花”等也均是海外知名的大公司。
随后,记者对上述各大商场超市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大果冻柔软泡泡糖什锦味”和“大大梦幻2味”两种泡泡糖,普遍存在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但均未过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目前仍在专架和收银口正常销售。
就此记者致电武汉市“12315”热线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这肯定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在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消保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以前查处的‘内外包装生产日期混乱’的产品往往是过了保质期,不法商家偷换包装企图瞒天过海。”
消保处处长刘大清明确表态:“这是不合法的。”同时表示无论什么情况,无论什么产品,内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应该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认为,内外包装生产日期标识混乱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系列要求。其中第四小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史际春分析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一是“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史济春认为箭牌大大泡泡糖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有多个生产日期的情况属于“没有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