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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建保健食品“黑名单”

时间:2009/5/11 11:24:13 来源:网友

     当前,无论是电视广告还是在药店,各类声称具有特定功能,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保健食品随处可见,有的产品甚至是鱼目混杂。昨天,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http//fzj.sz.gov.cn)上公布《深圳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向全市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该《办法(送审稿)》提出建立“保健食品黑名单”制度,购进、销售“黑名单”所列保健食品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处罚条款最高处罚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根据《办法(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健食品,将被列入“黑名单”:一是被监管部门抽检发现非法添加药品,或掺杂、掺假的;二是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撤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批件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危害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其他情形。

  《办法(送审稿)》对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和经营者,根据违法情形制定了重、中、低、轻微等程度的罚则。生产企业如果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未经批准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产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经营者如果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保健食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保健食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都将遭遇最重罚则。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和经营的保健食品,并按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来处以不同的罚款额。

  《办法(送审稿)》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广告语都提出严格要求,规定其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新闻报道、健康讲座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并且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对药品经营企业兼营保健食品的,《办法(送审稿)》要求其应当设立独立区域陈列、摆放保健食品,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不得销售与已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记者陈晓薇)

  两渠道提意见

  市民如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于2009年5月2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到市法制办。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

  邮政编码:518026

  电子邮箱:huangmm@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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