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赔偿机制能够有效遏制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又能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教师杜忠连说。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以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往往很难得到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赔偿,有一些案件甚至不了了之。”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刘宁教授表示,“损一赔十”赔偿机制的建立,在惩治违法企业的同时,能够激励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杜忠连告诉记者,民事责任一般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即补偿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使之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而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赔偿机制在补偿消费者受损利益的同时,还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者和知情销售者予以严厉惩罚。这将充分激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同时也遏制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我国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