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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食品安全不应“仇星”

时间:2009/3/4 9:55:36 来源:中山日报
   “《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不能随意代言食品广告”。近日许多媒体传播的这一句话,让笔者困惑。明星不能随意代言食品广告,就能随意代言药品、化妆品、楼盘广告?更让人难以下定义的是,什么人才是明星?于是笔者只得去查《食品安全法》。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这条规定中,并没有“明星”二字,只是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才简化成了 “明星不能随意代言食品广告。”可这条规定却又引起了笔者的另一个困惑。仅以这段文字理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可以生产的、存在的、做广告的。只是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需要有人承担责任。
    这时候,笔者真的要为明星们叫冤了。按法律规定,中国的食品应该都是由那些拥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生产的。从理论上来说,这些食品能够上市销售,应该是“安全”的了。因为,它的生产、出厂、上货架,都需要“有关部门”的检验、批准。由此推衍开去,明星们不是“有关部门”,并不具有“有关部门”的权威和权力,他再厉害也得相信“有关部门”对于某个具体食品的合法结论。既然食品本身合法,那么,无论由谁代言,恐怕都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明星代言,其效果只是让这种食品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为什么偏偏不少人愿意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解读成针对明星的呢?因为明星站在最前端,让人们看得见、记得住的是那张脸。此刻,真正应该知道这种食品是否安全、应该为这种食品是否安全负责的“有关部门”,反而隐到幕后看不见的地方去了。不是老百姓愿意“仇星”,而是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只能抓到明星,他们记住了那张脸。
    虽然明星为不良食品推波助澜地做广告,确实该负连带责任,但我们关注立法的重点则不应仅局限于此。立法是给社会行为提出一个通适规则。因此,宣传食品安全既不应“拜星”,也不应“仇星”,笔者更希望媒体多介绍《食品安全法》要求“有关部门”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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