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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真的能够阻止母亲的眼泪再流?(2)

时间:2009/3/3 8:54:09 来源:华声在线

  最后,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无非是想设计为连带责任,真是自作聪明!前句“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目的是减轻经销者的部分责任,言下之意,明知道的要负责,不明知道的不负责。而最后一句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两者选择是同等的,而且消费者往往找购买商家扯皮更容易,也就是选择销售者机会更大,如此而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句不就多余了吗? 本句更合理的写法,应为:“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至于商家和厂家责任划分,是受两者购销合同约束,由《合同法》调整的,所谓明不明知道,只有两者最清楚,这是另案,与消费者无关。(新浪博客:不二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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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台背后的故事——“三种改变”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刘轶瑶):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 三年内历经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2月28日上午经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至此这部汇集了民智、堪称“精雕细琢”的法律终于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2007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到今年2月顺利出台,15个月的立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几易其稿,最大范围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调整过法律名称、范围和立法节奏。内容方面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建设满足甚至超出了民众的期待;而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三种改变,更为这部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打上了审慎、民主、务实、负责的注脚。

  五年磨一剑 法律名称更改始末

  十章、104条的《食品安全法》,最后一条写明“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在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女士第一时间向中外媒体解读说:“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确如信女士所言,食品安全太重大,因为民以食为天。如果从头追溯的话,《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发轫于2004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那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并做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随后着手修订工作,那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立法的最基础工作铺展开来,立法机关不断听取各方意见、多方调研、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实施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堪称成果卓著,但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中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而随着修订起草工作的展开,风险评估、食品标准统一制定、食品的标签管理等制度都将引入,这大大超越了“食品卫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洁范畴。

  因此,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而从国际立法趋势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监管理念的提升。

  向“痼疾”说“不” 立法节奏应急调整

  “三鹿奶粉事件”于草案二审后曝光,食品安全危机致使群情沸腾,立法机关也迅速对这一重大事故进行了深入调研。“制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回应?”媒体不断在拷问、民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期待甚至是厚望,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惯例,进入三审的法律草案意见已相对统一,不会再做重大修改,而只会在小条款上做一些“微调”,并有望交付表决。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审稿堪称“罕见”,草案又进行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都被解读为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这次修改对法律文本的最终形成作用巨大,许多新增或强化的制度措施,被解读成是对“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进行的彻底整治。

  比如,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是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法律最终吸纳了最先进的理念:“除非技术上确实有必要,否则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并用43条到46条四项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最为严格的监管,即实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即使无害,也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使用;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被证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对此最直接的理解是——维护食品质朴的本质。即使是面粉中的增白剂、荧光剂等,虽然对人体无害,也将难以再被普遍使用。

  “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出实施了近十年的免检制度的巨大漏洞,在国务院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后,《食品安全法》也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这一制度的终结。

  对“奶站”监管的缺失也是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之一。而理顺监管体制恰恰是《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使命之一。除了初级农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范筹,由农业部门负责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将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更高层次的议事统筹协调。这种“一条龙”的监管体制被形容为“无缝衔接”。

  此外,强化风险监测与后续检验、风险评估、举报等制度之间的对接,明确召回制度由政府出面主导强制执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等,都是法律吸收奶粉事件教训进行的最有针对性的修改。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去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到今年2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最终的表决稿里,曾经游离于监管范畴之外的保健产品经过反复衡量终于被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损一赔十”的原则、名人做食品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也一一入法。

  立法质量和立法速度的关系,就像一句古老的外国谚语所说:“人们从来不会记得一件事情做得有多快,而只会记得做得有多好。”

  以民意为本 法律内容多处修改

  《食品安全法》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13次调研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28个国家部委,6个社会团体,16个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所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单位征求意见。

  这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7月25日召开的专题论证会。立法论证会这一形式是2000年《立法法》专门规定的,这也是立法机关有史以来召开的第二次立法论证会,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

  最终出台的法律,以白纸黑字的事实证明了民间的声音对于法律文本形成的影响力之大。信春鹰女士坦言,“这些意见很多都被吸收了”。

  例如,根据民间意见,为了进一步突出“企业是食品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法律“移植”了《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而如何对“小作坊”进行监管,是否该实行监管码制度,出口食品到底该符合进、出口哪一方的规定等问题也是通过征求意见得以明确的。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民众利益,《食品安全法》还强调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要求“问题企业”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务必首先满足民事赔偿要求,之后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明显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要进行十倍价款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重在从法律制度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信春鹰的一句话颇为意味深长,“有一些东西以前我们认为没有安全问题,但是现在知道或者怀疑它可能存在着安全问题。”

  立法过程中,吴邦国委员长曾多次表示,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代表最为关注、代表议案最为集中的立法项目之一,也是这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抓的立法项目。他多次要求要把法律草案修改好、完善好。

  “两会”召开前,历经反复打磨、吸纳民智、汇聚民意的《食品安全法》破茧而出,这是立法机关送给人民的最实在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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