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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食品安全法》:买到劣货可10倍索赔

时间:2009/3/3 8:29:15 来源:天府早报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2)日,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的曾兴圣律师就《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法规: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多部门的多头监管,存在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的情况。现在的规定完善了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对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重要规定。成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当于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了,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全程监管,并且细化具体到了地方一级。

  亮点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由“乱”到“治”

  法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说明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添加,严格按食品添加剂目录来,加入了除此以外的任何物质,都属违法行为。

  亮点三:主动或强制召回制度

  法规: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解读:国家强制的统一召回制度是一个新规,采取主动和强制召回相结合的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四:废除免检机制

  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解读:此前的不少新闻事件中,一些放心免检产品反而出事。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公布实施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五:加重处罚,民事赔偿优先

  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相较《食品卫生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了2000元至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亮点六: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此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有些在质检、卫生等部门各有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今日14:30拨打热线867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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