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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真的能够阻止母亲的眼泪再流?

时间:2009/3/3 8:53:42 来源:华声在线

  在红色辣椒、硫磺山楂片、三聚氰胺、有毒大米等恶性事件频频爆发之际,作为商家的上帝的消费者,还敢吃什么?上帝们的权利如何保护?这是上帝们无奈的责问。三聚氰胺炸弹爆炸后,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食品安全成了消费者的重灾区,难道不是我们该完善制度之盾对付问题之矛升级的契机吗?每年的3.15消费者保护日,只是一个警戒日,让消费者保护的安全大墙366日的成为上帝权利防御的长城。

  日前,《食品安全法》被高票表决通过,至此,以三鹿诱发 的食品安全地震,凸显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漏洞修补,终于画上一个句号。商家都说客户是上帝,但顾客要真正成为商家的上帝,那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而此次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毫无疑问,2008年三鹿踢翻了乳业的罐子,使得很多国内消费者不敢问津国内乳产品。如何能够修复遭致严重破坏的乳业的信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现在消费者的信心正在逐步恢复。

  但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丝毫乐观,近些年摆在老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屡屡爆出丑闻,甚至引发消费者到底该吃什么是安全的愤怒的呐喊。比如,什么含有苏丹红的辣椒、红心鸭蛋、苏丹红一号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娃娃事件、瘦肉精”中毒事件、有毒大米、黑木耳事件、用硫磺熏制出红辣椒、红山楂片,用甲醛拌制出红香肠,用涂料红色浆调和出橘子水,这些重大事件每次都震惊国内外,可以说,食品安全成了消费者保护的重灾区。

  有理性的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究竟为什么会导致这么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法律制度的漏洞成了众矢之的。首先,原有的预警机制不健全,安全标准很老而且不统一,杂乱无章,政出多门,食品安全检验技术之盾也该随着问题之矛不断升级。其次,管理执法环节十分薄弱,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块短板。再次,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这是一个重大的漏洞,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有谁会对安全事件负责呢?其实,问题出来了是有人要承担责任的,不过,法律体系不明确,给涉案人员造成一种错觉,正好责任不明可以浑水摸鱼,结果摸到了鲨鱼。最后,信息发布不规范,这导致社会的恐慌,不明真相最可怕,真的事情出来了,信息要是能够准确及时公布,负面效应就会减弱,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这些制度性的漏洞都是悬在消费者头上的炸药,随时都有危及上帝的危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能否成为保护上帝权利的一队御林军,能否撑起食品安全的一片蓝天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从田间到餐桌的距离并不远,但就在这不远的距离中,里面蕴含着很大的危机。如果法律制度不能保障上帝们安心的吃饭,上帝们就会用脚做出投票。现在,制度的漏洞被修补,但保护消费者的路途才刚刚开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3.15这一段时间的事情,而是时时刻刻都要认真防范。

  不能让三聚氰胺类似的悲剧再度引爆,母亲的眼泪也不能再流,孩子做手术的鲜血也不能再流淌。商家既然认为顾客是上帝,那就拿起对待上帝的诚意来,法律制度也要不断地完善,制度防御之盾也该随着问题之矛不断升级。(价值中国网:朱大鸣)

让人失望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草案出台时,本人立即注意到其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想当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因为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规定,才出现了王海职业打假的奇观,“3.15”也才真正被厂家、商人和消费者看重。因为公司下属有饮料业务,还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订出防范预案。

  现在《食品安全法》终于通过了,并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拖了这许久,据说是咬文嚼字地一再修改。仔细研究过正式版本,几乎每段都能够找出问题,可以说漏洞百出,人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真是让人失望啊!在儿童节生效,也算是天意的讥讽吧?!

  有人庆幸,说本法幸亏推出得缓慢,三鹿事件才恰好做了典型,使不少条文再次修改,显然更加完善了;有人遗憾,说如果在三鹿之前正式生效,则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有效得以保障,特别是对那些没发病的潜在受害者,还有类似蒙牛非法添加剂这类事件,就更有据可依了。

  新版本最让人失望的还是十倍赔偿一条,对比草稿和正式版本如下:


  2008年三审公布的意见稿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009年通过的正式版本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版遣词用字方面的确改善不少,就连10倍也改为十倍。可惜文字瑕疵还可找到,比如:既然将“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改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转换主体,其实是将赔偿必然关系改为或然关系,主动权在消费者,这符合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思路。但“除”和“要求”之间,显然需要加一个“可”字,前后文意才通顺。

  新版最大的无趣,在于本条关于十倍赔偿的神韵失去了,本来这是值得期待的最大亮点,太遗憾了!

  十倍赔偿的条件,草稿“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一句虽然不严谨,但消费者容易辨识操作,很多有安全问题的食品,都可以立即判断出来。而新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看似严谨,但操作性差,执行不下去:

  首先,“食品安全标准”不可能涵盖所有安全问题,比如“三聚氰胺”,之前大家对其均不了解,多数奶企或多或少都存在,并不违反任何检验标准,也就是不违法。现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卫生部门是制订食品标准的机构,却没有规定卫生部门没及时修正标准导致安全问题危害至少是危害的扩大的责任问题,如此新版对消费者的保护大打折扣。“食品安全标准”当然听起来科学,如果“食品安全标准”本身不安全,或者没有规范到一些不安全因素,又如何呢?

  其次,某种特定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免费公布出来,消费者未必记得住,更难以了解其专业含义,而某种特定产品是否不符合标准,绝对需要质监部门检验才清楚,这就无形中提高了消费者投诉的门槛,甚至有些案件就因此不可操作了。比如:夏天喝珍珠奶茶,消费者认为腐坏,经营者说是个人口味问题,如何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呢?经过半天争执后辗转到质监局,即便合格饮料也可能腐坏了。

  再次,新版“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键在“明知”,商家会告诉消费者“这是不合格产品”吗?即便过去有,今后也没有了。“假货当作真货”买将彻底代替“假货当作假货卖”的“诚实”,全体商家都必须装聋作哑,心安理得地“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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