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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须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

时间:2009/2/24 15:36:47 来源:网友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提高进出口食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于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管理办法》将风险评估纳入其中,指出国家质检总局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需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可以接受的对有风险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管理办法》强调,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管理办法》要求食品进口企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主动实施召回制度,规定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问题食品的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管理办法》还对销售问题进口食品的处罚措施做出详细说明: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要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特别指出,本办法所称的进口食品不包括大豆、小麦、大麦、玉米、油菜籽、马铃薯、水果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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