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确定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期限和数量,并将最终数据提交政府。
19.国家指定收购机构确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出口环节的具体操作。粮食安全委员会在这些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无法顺利销售的情况下,按照政府规定给予拨付一定的粮食基金补助。
20.财政部在国家财政预算范围内及时保障收购及贸易所需款项。
21.国家政府当局、执行机构协助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计划,并承担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未及时履行的责任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责任。
22.按照政府决定,粮食基金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其可能影响到国家粮食及农副产品的安全保障。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粮食补助需求,收购机构将会根据社会劳动发展部、地方自治地区和行政当局登记在册并提交粮食安全委员会的人名清单进行分配。
23.在上述第22条中所列明的粮食分配执行政府和收购机构粮食储备价格。
24.为了国内粮食及农产品市场稳定,粮食及农副产品市场的销售数量不包括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分配额,其价格参照本规定的第10条和第11条。
25在执行收购和贸易政策时,需采用粮食及农副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应该与要求的技术、卫生、检验检疫等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