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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纪实(2)

时间:2008/11/7 10:29:24 来源:农产品加工信息网

 

  陆兵委员说,现在食品监管部门很多,几十个大盖帽去管食品安全,都没有管好。多头管理,形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的状况。所以一定要改变这种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纵向监管到底、横向监管到边的全方位、广覆盖的管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招银英建议完善官员的问责制,打破食品监督各自为政的弊端,建立从生产到销售的一条龙负责到底的监管系统,明确哪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的主体,也要明确其监督的责任,对食品监督失职行为进行严厉处分。

  应该突出监管部门的召回责任 对不守召回制度的要给予处罚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审议意见】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草案偏重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两个主体召回责任,而没有突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召回责任。建议将此修改为:“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以此作为本条第一款。将“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本条第二款。把国家有关机关的召回责任提前,有利于及时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刘振伟委员则认为,对不遵守食品召回制度的要给予处罚。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罚款过少对违法者难起威慑作用 建议修改《刑法》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审议意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的法律责任偏轻,难以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朱永新委员说,目前草案中绝大多数的条款规定的处罚力度太轻,比如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只是“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而不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才罚两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是不起作用的。国外有“黑名单”制度,使这样的企业和个人都要永久退出本行业。比如法律中对于检验人员的处罚是十年之内不得进入该行业。现在的草案和《刑法》是配套进行处罚的,有的规定《刑法》中没有,或者是本身处罚得很轻,所以这里也没有办法加重,因此建议《刑法》也做相应的修改,要加大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李祖沛委员建议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犯一次法不仅只是吊销营业执照,还要让他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汪光焘委员说,一旦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同时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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