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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纪实

时间:2008/11/7 10:29:20 来源:农产品加工信息网

 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草案三审稿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检验以及召回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对此表示赞成。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明确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损失赔偿不能都由政府买单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审议意见】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我们的教训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此,李传卿委员建议增加“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他认为强调生产企业在整个食品安全链条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把关,保障食品安全。

  龚学平委员说,出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食品事件,要处罚省长是对的,但罪魁祸首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把他们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制度,引导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确保形成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郑功成委员说,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自律是市场竞争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机制。建议增加一些内容,包括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的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的标准,包括抽查、检验食品等。

  田玉科委员认为,草案过多地偏重了政府的监管和行政处罚,以民事责任手段加强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的规定偏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应该是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以民事责任手段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感,比如这次三鹿奶粉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赔偿几乎都由政府来买单。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建议充实或加强企业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监管主体要上下对应理顺体系 监管系统应生产销售负责到底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审议意见】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在省以下都是实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层政府协调的难度越大。龚学平委员建议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实行专业化、综合化、成体系,各部门配合监督的监管体系。

  龚学平委员说,现在的规定从国家层面上,明确讲国务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但是到了下面,又规定为县政府负责。而让分管的副县长、副省长负责,是负责不了的,上下应该对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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