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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代言产品出问题“连坐”?

时间:2008/9/25 13:46:09 来源:竞报

      邓婕身陷“代言门”,而她的丈夫张国立也因为“挺妻”言论而遭诟病。

  因认为《品三国》差错太多,重庆人况力彬曾把易中天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况力彬又把曾代言某食品的邓婕和倪萍告上了法庭。他声称自己的母亲食用了邓婕和倪萍代言的食品后,感到身体不适。

  面对起诉,邓婕通过其经纪人徐先生作出了回应,明确表示,邓婕在代言的半年时间内,该产品并没有出现问题。在代言这个品牌之前,邓婕已查看了企业的合法证书、产品的各项检验证书、免检证明。因此,邓婕没有错,不会接受“和解”也不会退钱。
  
  事实上,在近几年因为产品质量或是代言虚假产品,代言的明星们早就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刘嘉玲因SK-II被告,葛优因代言亿霖木业而被指责为“传销帮凶”……

  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明星该不该负责?是不是要给代言立个法?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论。
  
  身陷“代言门”的明星

  李宇春——代言某品牌电脑被告涉嫌欺诈。
  
  葛优——代言亿霖木业,亿霖木业传销案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
  
  刘嘉玲——因SK-II被告。
  
  文清——代言“眼保姆”广告,因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北京市工商局曝光。
  
  唐国强——因代言新兴医院而遭诟病。
  
  傅艺伟——所做的“胡师傅”无油烟不粘锅广告被定为虚假广告。
  
  代言不良广告必须问责

  中国绝大多数的明星,不是文艺的就是体育的,都先是在行业里打拼,成名立万了,就有企业来购买其知名度做广告宣传,所以,很多因商业代言出问题的明星总是有一个理由:对产品不熟、不懂,自己也是受骗者。
  
  但如果你去查一下每个年度被排进所谓财富榜的明星们的收入,即会发现绝大多数的明星收入来自于广告代言,他们的经纪人大部分时间在跟广告商打交道。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明星会在演艺和广告方面有不同的经纪人,他们希望用更专业的明星策划包装向企业要商业回报——所以,那些以对代言产品或企业不懂、不熟、受骗来逃避负面商业代言责任的明星,明明在撒谎。
  
  代言明星如商业广告一样,已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必要部分,所以说,对那些因商业代言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明星,应向对产品的责任人那样问责,因为实质上他们已经是商业产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之一。司马平邦(博客中国副总编辑)

  ■交锋点1

  代言该不该负责?
  
  ◎正方 “国外代言就需要负责”
  
  既然要代言,明星就有全面了解代言产品的职责,有不接广告的权利。否则,就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国外,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就是要负责的。在美国,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要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而在欧洲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仅会身败名裂,还会遭受牢狱之灾。法国就曾发生过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做虚假广告而入狱的事,他的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杂志编辑仲鸣

  ■交锋点2

  明星代言你相信吗?
  
  ◎正方 “明星代言有公信力”
  
  现在大部分的商品都是找明星做广告的。不管是体育明星还是娱乐明星,都是公众人物,找他们代言产品,显得更有公信力。
  
  我是刘翔的粉丝,前一段就是看了刘翔给凯迪拉克做的广告,最后才选了这款车,现在开着挺顺手。周杰伦也曾给美特斯·邦威和德尔惠做过广告,在这之前,这两家的产品基本没什么名气,但用周杰伦代言以后,在年轻人中,这两款产品的销量还是不错的,产品本身也没什么问题。
  
  我相信偶像的力量,他们做广告前应该也是做过考查的,如果他们知道代言的产品有问题,恐怕也不会接,否则不是砸自己的牌子吗?明星们也没这么傻吧? ——私企老板殷楠

  ■交锋点3

  代言要不要立法?
  
  ◎正方 “代言迫切需要立法规制”
  
  明星不属于广告法的责任主体,即不属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任何一种,因此,要求明星担责,于法无据,“明星”也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所以,“明星代言”迫切需要立法规制:
  
  首先,应该规定无论明星实现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是否明知,或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一旦代言后出现问题,起码要没收其代言费用。
  
  这可以促进明星谨慎代言;另外如果像现在这样,明星代言可以给其带来利益,出了事情却和他们无关的话,相当于他们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是不公平的。
  
  其次,如果明星未尽审查义务进行代言,一旦出现问题,应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不提“明星”,提“广告参与人”,这种定义包括明星,但含义更广。
  
  第四,要强调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要具体到哪些广告词不能用等方面。 ——律师邱宝昌竞报记者王晓清采写

  ■交锋点1

  代言该不该负责?
  
  ◎反方 “免检产品明星怎么验?”
  
  从法律上说,如果明星明显在为缺陷产品代言,就是主观上有过错,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没有过错的话,则不需担责。
  
  一般明星对所代言产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都是形式意义上的。只要产品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属于合格的,就应该认为明星没有过错。而明星作为个人,是没有能力和义务去对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实质性的检测层面上的审查。
  
  就像何庆魁代言万里大造林事件和这次邓婕的代言事件,这两次的情况是不同的。万里大造林很明显是非法的,明星应该有这样的判断力,在这种情况下代言就需要负责;而像邓婕代言的产品,有企业的合法证书、产品各项检验证书,甚至还是“免检”的,在这种情况下,明星还能怎么检验?明星又不是质监局。 ——法律工作者王健宏

  ■交锋点2

  明星代言你相信吗?
  
  ◎反方 “口碑+判断更可信”
  
  明星代言并不可靠,明星代言不代表产品有明星品质。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因为欧洲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不是一张明星脸就能让他们“头脑发热”。
  
  买东西还是要相信自己的判断力。不管是不是明星代言,都有出问题的产品。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要想查某件商品的口碑太容易了,只要到各大论坛上去看看,或者是搜一下,很容易就能找到对这个牌子商品的各种评论。
  
  尽管这些评论都是五花八门的,也没有一种产品是大家都说好的,但其中可能有些问题是你觉得无所谓的,这时候再加上自己的判断力就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商品。 ——医生夏珣

  ■交锋点3

  代言要不要立法?
  
  ◎反方 “专门立法并无太大必要”
  
  我认为,为明星代言进行专门立法是没有必要的。
  
  在一般情况下,明星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基本上是问题出在了产品自身,而不是在代言。当然,如果明星明知产品属于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或未尽自己的审查义务而进行代言,那么就要负法律责任。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等已经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性法律规范。
  
  在此意义上来说,对明星代言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督促审慎代言,是有必要的。况且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明星一般也会受到名誉上的打击,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责任的承担。
  
  如果非要追究明星代言的责任,就可能转移了责任追究的真正主体,把责任无限泛化,就会转移公众视线,客观上减轻真正责任人的罪责,让责任的追究变成界限不清的“和稀泥”。因此,对明星代言立法,并无太大必要。 ——律师杜永浩    记者王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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