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明星代言广告泛滥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影视、体育明星为了赚钱什么广告都接已成了普遍现象,严重误导消费者,后果令人吃惊。
由于我国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对商品的认知能力正处于一个发育、不断成熟的时期,不少消费者会以他人意见为判断产品好坏的主要依据,表现为跟风、一哄而上的消费心态。而商家正是利用广大消费者的这种心态,重金招用明星,利用明星自身的影响力打造产品的知名度,而某种程度上却放松了对产品本身质量的提高。
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与我国有较大的区别。在美国,由于商家和消费者大致处于信息对称状态,消费者更注重多年形成的品牌,对产品的认知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电视上很少能够看到明星广告,尤其是代言产品的广告,明星大腕们主要活跃在杂志上,主要是一些高档时装、珠宝、体育用品和化妆品广告中;一般产品均是从使用该产品的志愿者中挑选,广告效果也很好。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在欧洲,明星们对接广告分外谨慎,如果其代言商品出现问题,不仅名誉扫地,更严重的则要遭受牢狱之灾。日本虽也推崇明星做广告,但是,明星们接广告慎之又慎,一旦他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会名声扫地。
近日,三鹿婴幼儿奶粉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往日里众多明星粉墨登场,频频为问题婴幼儿奶粉做广告宣传仍历历在目。但发生婴幼儿奶粉安全事件后,这些明星们又纷纷以各种方式来推卸责任,令人义愤!那么,这些明星的代言行为应该向社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当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讲,明星在广告活动中是接受厂家委托的受托人,属于广告经营者,即《广告法》管理的主体范畴,故《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要求对其全部具有约束力。这样说来,如果明星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消费者对他们的喜爱及信任,用衷恳的语言编造谎言称自己及家人使用后的体会,那就是与厂家共同作假和陈述不实内容,发布虚假广告,故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据报道,著名影视明星张国立出面为自己的妻子邓婕辩解道:让消费者受害很不应该,但那是五年前的合同,当时的奶粉品质是没有问题的,我估计这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事件,是这批商品出了问题。蒋雯丽代言的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同样也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抽查中出了问题。她的经纪人说,蒋雯丽代言雅士利婴幼儿奶粉是一年前的事了。她曾经也考察过,据说这个品牌是当地一家知名企业,质检证等相关证件都有。认为蒋雯丽不必为这个事负责,因为她代言的那一批没出现问题,代言的合同一年前就结束了。记者追问她的经纪人,蒋雯丽接下这则广告的时候,刚好生完小孩,那么她是否曾经给她的宝宝食用过雅士利奶粉?经纪人支吾表示:“这个我就不知道了。”陈建斌、蒋勤勤夫妇代言的伊利婴幼儿奶粉也被检出了问题。在广告中他们拿自己的孩子说事,口口相传,真是“值得信赖”。真是这样吗?这些明星们给我们很突出的印象是,他们在极力推脱自己的责任。首先,他们都是明知自己是有责任的才这样极力寻找托辞。其次,想利用签订合同的时间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自己说他(她)代言时的产品当时是没有问题的。再次,他们没有说明他们是如何进行调查的,更重要的是没有说明自己亲身食用这种产品的经历和体会。最后,表现出了他们无视社会责任感的一种态度,令人非常遗憾……
在我国,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任重而道远,对广告宣传的管理也仍需加强。消费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不断地成熟起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此类似事件,可以向生产厂家、明星代言人、广告商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果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 张芳(作者系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报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