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质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食品生产企业的标识逐步规范,江西省将9月1日至12月1日定为过渡期,明确规定,在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12月1日以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标识内容应明明白白
据了解,《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如,食品标识应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此外,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四种情况应标注中文说明
《规定》要求,食品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此外,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记者 胡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