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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给食品改“生日” 最高罚1万

时间:2008/8/26 11:12:16 来源:网友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颁布后,市质监局将根据国家的要求,对全市食品生产厂家的标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市民也可通过12365向质监局举报违规的食品标识。
    
    
    新《规定》对于两大类食品的标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类是转基因食品,另一类是强化食品。
    
    日前,记者走访沈城部分超市时发现,一些品牌的大豆油在比较明显的位置标注了“非转基因”字样。而新《规定》对此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
    
    另外一类必须明确标示的食品就是强化食品。
    
    市质监局新闻发言人吴春海介绍,现在的强化食品既有强化A、B、C等维生素的强化食品,也有添加铁、钙等矿物质的强化食品,涉及食盐、酱油、面包等多种食品。
    
    新《规定》要求生产厂家,凡是标明“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识。
    
    另外,新《规定》明确了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
    
    其中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等等。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不少食品在标识上写着“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明明超过保质期,换了个标签就成新鲜“出炉”了,不具备特别的营养功能,却标注为强化食品……今后,再出现此类问题,生产厂家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此外,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时,如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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