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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10倍赔付够 吗?

时间:2007/12/28 9:16:09 来源:大河报

    据12月27日《现代快报》报道,12月26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了,这是一件好事。具体来看,关于“问题商品”的赔付,最为原始的是买一赔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买一赔二,假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得以通过并施行,那么对“问题食品”的赔付将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问题商品”——实行买一赔十。然而,笔者以为,销售“问题食品”10倍赔付,依然是不够的。

  举个例子,顾客花5角钱买来一个包子,一口咬下去发现里面有半截小老鼠的尸体。那么,顾客去索赔是一定会赢的,按买一赔十,他将获得5元的赔偿。这当然比买一赔二即赔偿1元钱进步了很多,但这样的进步,够吗?且不说顾客是否愿意耗时费力去维权,哪怕去了,商家会因为这5元的赔偿金而被震慑吗?笔者以为,这样的思路从头至尾,缺少了对一样东西的思考——精神赔偿。

  仍以上述的买包子为例,顾客没吃下去,谈不上人身伤害,但是,顾客受到的精神伤害则是客观存在的。而我们的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却只规定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忽视了精神伤害的赔偿。这一点,对顾客非常不公平,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商家的责任,放弃了这一关键部分的追究。

  为什么现在食品问题此起彼伏?简言之,惩罚力度过轻,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是最大的原因,不把制造销售“问题食品”对具体某一顾客甚至广大社会的精神上的伤害计算进去,是难以起到实际效果的。

  或许有人会问:精神伤害赔偿标准怎么算?我想,这不是问题,许多国家已给了我们参考借鉴的范本。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如何定下精神伤害赔偿标准,而是我们依然认识不到或者不愿意承认精神伤害赔偿的合理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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