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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商标20年战火终平息

时间:2007/12/2 11:43:55 来源:网友

       同室操戈二十载


  殚精竭虑两煎熬

  培根曾经说过,没有比法律的折磨更痛苦的折磨了。

  千百年,“金华火腿”一路走来风光无限。可是当金华人驶上市场经济的快车道时,却集体陷落于20世纪计划经济时期碾下的旧“车辙”而无法自拔。计划经济时期烙下的创伤带给双方的痛苦,正是法律的折磨。

  金华人不能随意“碰”“金华”二字

  那些年,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不能接受向省公司缴付商标使用费,并分别开始注册自己的商标,许多生产商在产品上标注“ⅹⅹ(商标)金华火腿”。 而作为“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持有人的省食品公司,则视类似标注是商标侵权。省食品公司经常组织人开展市场调查活动,实际上是打假小分队。

  双方冲突不断,矛盾不断升级。金华人失去了祖祖辈辈加工生产金华火腿的从容和悠然自得。

  1994年,双方的矛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浙江省食品公司以金华火腿监制局使用“金华火腿”四个字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1200万元巨额赔偿要求。还在省报上连续8次发表维护“金华火腿”商标权的声明。

  金华人毫不示弱,组织了“还我商标”的万人签名活动,这些签名曾经在人民大会堂挂过,曾经在那里开过新闻发布会。

  索赔1200万元巨额赔偿的诉讼案,由于金华人的强烈抗议活动,未开庭并被迫撤诉。

  金华人有金华人的理。1995年2月,浦江县食品公司向浦江县法院起诉,状告省食品公司利用行政手段无偿强行取走商标权,请求法院确认商标转让无效。

  1995年3月,金华市食品公司向婺城区法院状告省食品公司滥施行政权力,长期占有金华火腿金牌与获奖证书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归还。

  浙江省食品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商标权益。他们到各地工商部门去举报金华市火腿企业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封销售金华火腿的经销商,一时间,有关金华火腿的“官司”在全国遍地开花,20多年以来,纠纷己经超过了上百起,金华火腿的声誉每况愈下,质量也受到质疑。

  金华人不能让一千多年的传承在这一代人手上丢掉。2002年,金华人试图通过原产地的方法保护,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了申请。该局2003年批准了“金华火腿”作为原产地产品保护的申请。

  但商标权与原产地保护的冲突问题并没有解决。2003年,就在金华企业放心使用“金华火腿”字样的时候,浙江省食品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理由同时起诉和举报了许多金华火腿企业。因为省食品公司坚持商标法是上位法,原产地保护只是部门规章。

  省食品公司连续向浙江省内外工商部门举报,并以工商部门如不查处就起诉行政不作为为由施加压力,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工商部门因此组织开展了大规模专项检查。给金华市的火腿生产带来重创,据不完全统计,不到半个月,金华市有近30家企业生产的各种商标的火腿被查封,被扣押商品货值近3000万元。金华市火腿企业的生产销售近乎瘫痪。

  火腿问题已不仅仅是当地的经济问题,已成为当地的社会问题。

  为了明确如何使用“金华火腿”四个字不属于侵权,金华市政府向省政府发出紧急报告,省市工商部门也急切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请求,要求明确一个“正当使用”标准。2004年3月,商标局经过反复研究,参考国外的经验,颁发了一个64号批复,在肯定省食品公司所持有“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认为“金华特产火腿”、“ⅹⅹ(商标)金华火腿”、“金华ⅹⅹ(商标)火腿”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所述的正当使用方式。同时明确在实际使用中,上述正当使用方式应当文字排列方向一致,字体、大小、颜色也应相同,不得突出“金华火腿”字样。

  浙江省食品公司不能接受商标局的64号批复。他们一面向杭州等地工商部门举报金华的火腿企业使用商标不规范。一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批复。

  司法机关维持了商标局的64号批复,认为这个批复弥补了我国商标法没有界定何为“正当使用”的漏洞。然而,冲突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

  地方政府作不了法律的主

  多少年来,眼看着传统产业受损、金华人受折磨,历届金华市政府心急如焚,但双方在法的地盘上争战,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是“救火员”。从1992年4月开始,金华市政府先后4次向省政府呈递报告,要求将“金华火腿”商品商标转归金华市。1995年1月23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大班子还破例联合签章,以市委5号文件的形式向省里提出要求。2001年11月29日,市人大法工委也曾为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送过报告。

  浙江省政府也曾为处理金华火腿商标纠纷,先后召开过两次协调会议,并都形成纪要。可10年来的实践却使人大失所望。

  2003年3月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金华市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曾约见过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局领导,反映相关问题。历届市政府领导都曾在省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陪同下,先后前往国家工商总局及其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要求。

  商标主管部门也有苦衷

  作为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也深知保护金华火腿的重要性,但是按照当时的商标法规定解决金华火腿商标问题困难重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等向人大代表作出的解释,让金华人对“夺回”“金华火腿”商标的思路产生反思。金华人以“注册不当”为由要求撤销“金华”牌商品商标是行不通的。

  该商标最早于1979年注册,1983年被省食品公司转让注册,两次法律行为都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完成的。而商标“注册不当”是国家在1988年修改《商标法》时才增加在《实施细则》中的法律条款。按照法律原则,法律不能溯及该法律实施之前已经发生效力的商标。所以,无论当时商标是否注册不当,省食品公司是否有不当行为,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不能适用“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条款。

  金华人要求商标局对“金华”牌火腿商品商标到期不予续展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后是一种私权,持有人对其有处置权,并且,《商标法》修改后已取消了过去对商标续展审查的规定,根据第38条规定,只要商标持有人提出续展要求,商标主管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予续展。

  金华人要求将“金华火腿”商品商标转为证明商标也是行不通的。

  商品商标注册后,属民事权利范畴,如果持有人不同意转让或注销,把其转为证明商标,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搜索: 火腿 金华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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