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质监局发布消息: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不按规定标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面临最高1万元罚款。
据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负责人介绍,新《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如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 (银涛 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