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9日,消费者任女士在克拉玛依某火锅店就餐时,突然炉子里的火苗窜出,随即桌面开始起火,将其手提包烧坏。她当即与店主交涉,要求赔偿损失,但始终未达成协议。8月10日,任女士向克拉玛依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希望消协为她提供帮助。
消协人员接投诉后,经调查了解,起火原因是气管脱落瞬间造成的。因此,认定任女士的包被烧毁,责任应在火锅店。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克区消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店家赔偿任女士的包(为其购买一款同款式同价值的包)并免去此次就餐的80元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