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八不”要求,即: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