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号,云南省卫生厅发布了2007年第二次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核心内容是,从事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消费者也不要食用织纹螺。
卫生部公告显示,最近,北京市等省、市发生食用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织纹螺主要来自浙江、福州、广东等沿海省份,其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螺体细长,长度约1厘米,宽度约0.5厘米。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毒素是神经毒素,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夏秋季节是食用织纹螺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为防范此类食物中毒事件在我省发生,保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云南省卫生厅发布了如下公告:首先从事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 加工和销售织纹螺。餐饮经营单位 和个人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查验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其次消费者如果发现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要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第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如果误食织纹螺出现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一、 一切从事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 加工和销售织纹螺。餐饮经营单位 和个人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查验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二、 消费者发现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三、 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及时到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