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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白蒲陈化粮黄酒事件考问如皋工商的责任感

时间:2006/12/8 16:46:41 来源:中国食品报
罚款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南通白蒲陈化粮黄酒事件考问如皋工商的责任感
    中国食品报讯(记者邱德生)前不久,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用万吨陈化粮酿造巨量黄酒被如皋工商部门处罚"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违法企业受到罚款处理,固然让人叫好;但对企业罚款后、却不对企业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进行追踪调查,又令人对如皋工商局罚款的动机和该局的责任感产生怀疑:罚款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还是为了部门利益?
    所谓陈化粮,是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稻谷、玉米、小麦,不包括成品粮。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不允许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按照规定,陈化粮只能定向销售,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非直接食用的产品,且陈化粮不可用来酿造黄酒。
据科技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粮食深加工和生物发酵技术研究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南京绿天源生物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徐昌洪先生介绍,陈化粮的品质如果严重劣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1.长期储存的陈化粮中的油脂会发生氧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醛、酮等物质。2.陈化粮中的蛋白质会发生降解,生成一些有害产物。3.为防霉、防虫害,在粮食储存过程中,需使用化学农药来熏蒸。储存时间过长的陈化粮,会残留一定量的农药。4.如储存温度和水分含量过高,陈化粮会感染黄曲霉菌,继而产生黄曲霉毒素。
    徐昌洪高工同时表示,如果将陈化粮用于酒精生产等特定的酿造工业,并采用先进的提纯工艺,可将有害物排放到废液、废渣之中。
据如皋市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12月29日,有人向如皋工商部门举报:"2003年以来,地处江苏如皋市白蒲镇的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违法使用陈化粮酿造黄酒,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如皋工商局对此极为重视,并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后发现,国营如皋酒厂于2003年,分两次买进陈化粮粳稻15357.941吨;并分别于同年2月和8月,将陈化粮加工成大米,后将其中的10893.503吨陈化粮大米卖给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下称南通白蒲黄酒公司),货值892.55万元。南通白蒲黄酒公司将上述陈化粮大米全部用于酿造黄酒,共生产黄酒1.6万吨,并销往江苏、浙江、上海。至2003年底,陈化粮大米已全部用完。至2004年12月案发时为止,南通白蒲黄酒公司既无陈化粮大米库存,也无用陈化粮大米酿造的黄酒库存。
    如皋工商局认定,南通白蒲黄酒公司用陈化粮酿造黄酒的做法,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擅自改变陈化粮用途"的行为,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于2005年5月,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该款上缴国库。
    如皋工商局对违规使用陈化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事情似乎到此就很圆满。但从食品安全角度来看,并非如此简单。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如皋工商局的一些做法让人疑惑不解,似乎与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不相符合。
    疑惑之一:如皋工商局为何不及时向社会公布案情?该局是否及时责令过违法企业召回陈化粮黄酒?如皋工商局在2005年5月对南通白蒲黄酒公司做出处罚后,却一直没将案情公开。直到今年9月18日,"使用万吨陈化粮酿造巨量黄酒被处罚"的信息,才被江苏某报披露出来。当该报记者于今年问道:"这么大批量的陈化粮黄酒流入市场,工商部门有没有考虑过通过相关途径提醒消费者,或者将案件公开呢?"如皋工商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操作起来有难度:这批黄酒在两年前进入市场,目前已销售一空;要搜集和召回这批酒已不太可能。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南通白蒲黄酒公司的黄酒保质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按照推算,该公司于2003年8月份购进的4804.516吨陈化粮大米,可以酿出7000吨黄酒;如果其中的一些酒是在当年11月份出厂,按两年的保质期推算,到2005年11月份,这些酒还可能在市场上流通。如皋工商局从2004年12月29日接到举报,到2005年5月对南通白蒲黄酒公司做出处罚,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中,完全有时间要求企业从市场上召回可能有质量问题的黄酒,以减少可能存在的危害。
    用陈化粮酿造的黄酒,可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皋工商局在对违规企业处罚之后,如果及时将案情公布,消费者则可以拒绝继续购买南通白蒲黄酒公司的黄酒,也可以退货。因为,2005年5月份,市场上还可能有2003年生产的陈化粮黄酒。
    至于如皋工商局用什么方法判断"这批两年前进入市场的陈化粮黄酒已销售一空",到底是商场和超市的陈化粮黄酒已销售一空,还是违规企业仓库中的陈化粮黄酒已销售一空等问题,都令人无法知晓。
    而据记者了解,南通白蒲黄酒公司今年上市的"3年陈酿黄酒"是用3年前酿造的陈酒和今年酿造的新酒勾兑而成的。因当年陈化粮黄酒的数量巨大,今年用作勾兑的3年前酿造的陈酒,极有可能是陈化粮黄酒;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如皋工商局所说的"已销售一空"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
疑惑之二:如皋工商局为何不将此案向质监部门通报?当本报记者于今年10月向如皋工商局询问:"你们当初是否对这些陈化粮黄酒的安全质量进行过检测?"时,该局一位负责人的回答是:"食品安全监管有分工,粮食、质监、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都有权管理陈化粮,工商局只管流通环节,我们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来处罚南通白蒲黄酒公司。质监部门才有权抽检产品质量,我们工商部门无权抽检。如果你要了解食品安全问题,应找其他部门。"然后,这位负责人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回答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南通白蒲黄酒公司在2005年5月被工商部门处罚之后,却于当年的10月28日,在南通地区黄酒行业中首家通过QS验收,并于2005年12月20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假如如皋工商局及时将案情通报给质监部门,还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吗?
    如皋质监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没听说过如皋工商局将"陈化粮酿造黄酒事件"的案情通报给他们,他也是前不久从媒体报道中得知这一案情。这位工作人员认为,工商部门当时应将案情通报给质监部门,质监部门获知信息后,则可介入调查,以查清南通白蒲黄酒公司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
    为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多项法规、多种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就是措施之一。但罚款不是最终目的,罚款的直接目的是让违法企业付出违法代价,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只有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和纯粹的罚款观念,才能做好这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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