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营销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农发行总行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营销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级行应加强协调,尽快建立健全市县级储备粮制度办法。凡是已经建立市县级粮食储备的地区,需要申请农发行市县级储备粮贷款的,都要制定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各级行要主动与有关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督促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尽快制定并完善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市县级储备粮管理责任,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计划下达、储存条件、承储资格、财政补贴、信贷资金、轮换机制、动用权限、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尚未制定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促请地方政府抓紧落实;对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不够明确的,要促请其尽快修订完善。
《通知》要求,各级行要按照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参与增储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为完成增储任务提供贷款支持和优质服务。同时,要严格政策规定,确保钱物结合,库贷挂钩。一是增储计划所选定的承储库点不仅要达到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的储存条件和承储资格,而且要符合农发行有关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承贷资格和信用等级标准。二是在计划文件中要明确规定增储粮食的品种、质级、数量、收购指导价格和收购费用标准,确定入库成本核定的时间、方法,据此掌握发放和调整贷款数额。三是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的,在增储计划文件中必须作出规定。
《通知》强调,轮换过程中的贷款管理是市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的重点,各行要充分重视,规范操作。一是要主动参与轮换计划的制定和下达。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的,必须在轮换计划中作出规定。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同品种的中央或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应当在下达轮换计划时预拨,在轮换结束后的次月全部拨补到位。二是要区别不同的轮换方式,有针对性地支持承储企业开展市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对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进行轮换的,购进时发放市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销售出库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市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发放额度参照粮食市价,结合承储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发放市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原则上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进行轮换的,粮食销售时要收回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购进时在不超过收回贷款的额度内,按进度据实发放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轮换前后市县级储备粮贷款的额度要保持不变,并与地方财政核定的入库成本保持一致。三是要加强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空库期的贷款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行要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县级储备粮贷款风险。一是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市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强化风险保障机制。二是推进市县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优化贷款客户结构。三是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未征得开户行同意,原则上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及资产抵押、质押等。 (来源:《粮油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