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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从源头确保百姓“餐桌”安全

时间:2006/10/29 12:02:59 来源:中山日报

  中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如何?作为职能部门,该市农业部门如何贯彻实施这个法律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维护公众健康?日前,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中山市农业局副局长林健良。 
现状:
  农产品质量安全稳步提高
  林健良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是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质量安全不仅是名牌农产品的核心,关系到农业发展和提高,还直接关系市民“餐桌”安全,我市农业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农业局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这条主线,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并取得可喜的成效。
  成绩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品牌战略出彩。近年来,我市先后建立了中山食出公司石岐鸽场、中山市华生香蕉有机栽培农场和中山市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柑桔场等19个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区率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农业地方标准,通过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农业生产逐步向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方向发展。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我市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企业的发展,中山香蕉、中山塘鱼、罗氏沼虾、中山聚丰大米、全福甲鱼、杨氏牌脐橙、华丰牌杨桃等9个农产品先后通过了国家A级绿色食品认证;中山市港口镇顺青菜场等22家农业企业的38个农产品通过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03-2006年,我市共有17家企业的25个产品荣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进一步健全。2002年9月,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完善,农检中心于去年11月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广东省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双认证”评审。同时,镇级农产品检测站的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除石岐区、南区、西区、五桂山区和横栏镇还没有完成农产品检测站的建设外,其余19个镇区都已建成农产品检测站,并投入正常运作。今年在此基础上,市农业局拨出专项经费,完成其余镇区的农产品检测站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产品检验检测网络的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农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到位。目前,国内外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我市不发生疫情,近年来,我市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始终把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24字方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全力以赴,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防疫责任、落实防控物资等措施,依法、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目前,全市畜牧业生产平稳,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四是强化了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我们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每年对农药、兽药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不发给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地举行农药、兽药知识培训班,对上岗经营农(兽)药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对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凭身份证登记销售的制度,有效加强了对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跟踪监控。
  
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林健良坦承,我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虽然效果明显,但还存在一定隐忧,须引起各方重视。一是不少基层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是停留在口头上重视,而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摆到议事日程上。个别镇区对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超标的打击处理顾虑重重,担心销毁曝光会造成负面影响。
  二是农产品质量难以全面监控。由于我市大规模的蔬菜生产基地不多,生产都是以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为主,且生产者大部分都是外来农民,他们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因而,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难度。同时,外地进入的农产品质量更难以控制。如我市全年屠宰的生猪,近80%都是由外地输入,虽然农业部门对违规使用“瘦肉精”的行为,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打击,但“瘦肉精”的超标情况仍经常反复。
  三是执法力度不足。农业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执法机构,长效执法机制没有形成,造成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打击执法工作开展困难。
  
措施:
  依法严把源头质量关
  林健良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从法律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从保障城乡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确保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贯彻。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从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普及好监测网络,解决好监测费用,提高监测手段。要依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费用的财政投入,同时积极探索拓宽检测经费的筹集渠道,实行“三个一点”解决经费问题:即市、镇财政拿一点、经营者承担一点、消费者负担一点。镇区要确保有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屠宰场都要配备适量的检测人员,强化对农产品质量的监控。
  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和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肥、农药,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推广病虫生物防治技术、环保技术和套袋技术,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有毒物质残留;大力引进和推广优质新品种,加强对传统优良品种的提纯复壮,推广优质高效栽培技术,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质量安全科普知识教育,开展规范化生产和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有效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农业投入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根据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和饲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鱼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引导农业投入品的结构调整与优化,逐步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不出现违规行为。
  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全民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提高科学知识水平。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规生产、经营的农户和企业予以曝光,对诚信生产、经营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  

□链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点

  
一、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按规定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三、农产品销售
  ●以下五种情形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重金属等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四、消费者权利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本法规定不得销售农产品的,消费者可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五、法律责任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本法规定不得销售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记者赖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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