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27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座谈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级政府、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做了规定;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并且明确了各自法律责任;建立了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环节、市场准入和包装、标识、认证的管理制度,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纷纷提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新高潮,准确理解和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要以此为契机,重点做好依法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优质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工作。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伯前,各县(市、区)人大农经委和农业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记者施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