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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廖记棒棒鸡”打架 金堂工商成被告

时间:2006/9/27 10:46:20 来源:成都晚报

    昨日上午9时30分,金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廖氏”)状告金堂工商局,要求其撤销对“廖氏”行政处罚一案。成都廖记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廖记”)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全过程。法庭上,当事各方围绕“廖记棒棒鸡”“廖记棒棒”“廖技棒棒”及相关图形的相似与区别等展开辩论,当事各方及代理人甚至对一个词的理解进行唇枪舌剑,辩论的激烈可见一斑。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鉴于当事各方分歧太大,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案件背景·

    “廖记”开直营店,目前已在全国有上百家;而“廖氏”主要做加盟。由于是亲戚关系,“廖记”和“廖氏”一直相安无事。2003年,“廖记”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专利局申请一个外形似“鸡”的廖字图形和“廖技棒棒”,并拿到商标专利权。随后,“廖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一个含LJ字母的图形、“廖记棒棒”四字中文,以及“NIKBE”英文组合注册的商标。目前,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从此,两家棒棒鸡之争也逐渐公开化。

    今年4月,金堂县工商局接到投诉,调查后对“廖氏”作出一份行政处罚书。该处罚书认定“廖氏”向三家加盟商提供“廖记棒棒鸡”的营业招牌和相关塑料包装袋的行为,侵犯了“廖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廖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认定“廖氏”宣传自己是“98四川省群众喜爱商品”“98质量承诺无投诉单位”等宣传内容属于“对自己的商业信誉做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廖氏”立即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廖氏”对此不服,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复议。7月26日,金堂县工商局收到成都市工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市工商局维持了金堂县工商局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书。之后,“廖氏”起诉至法院。由于“廖记”在本案中的地位,法院将“廖记”列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法庭外·

    双方暗战“硝烟”弥漫

    开庭前,记者在休息室遇到“廖氏”相关负责人何斌等人。何斌说,“廖氏”负责人李良峰不仅是廖家兄弟的幺舅,还是“廖记棒棒鸡”的创始人之一。“两虎”相争结局如何?何斌等人表示“不好说”。

    开庭后,廖家三兄弟中的老三——“廖记”总经理廖钦明西装革履旁听了庭审,他与“廖氏”有关负责人明显分开坐。庭审期间,何斌和廖钦明分别应邀在法庭外接受记者采访。何斌代表“廖氏”重申他们没有对“廖记”构成侵权,金堂县工商局对“廖氏”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何斌表示,他们将把官司进行到底。

    随后,廖钦明说,虽然李良峰是他们的亲幺舅,但“廖记”和“廖氏”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廖记棒棒鸡是他们三兄弟辛苦10年创下的品牌,与家族中的其他亲戚没有任何关系。目前,“廖记”公司已在吉林长春法院起诉“廖氏”,要求“廖氏”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廖钦明接受记者采访时,“廖氏”不断有人过来打探。

    昨日,比两家棒棒鸡负责人更紧张的要数部分陷入困境的“廖氏”加盟商。采访中,部分“廖氏”加盟商明确表示,希望归入“廖记”旗下,得到“廖记”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帮助,但这种要求遭到廖家三兄弟断然拒绝。

    对此,廖钦明说,“廖记”一再声明绝不搞加盟,并在每个店都贴出了“不做加盟”的公告。但他们(加盟商)仍然要去加盟“廖氏”,“廖记”不可能帮助砸自己招牌的人。

    对于加盟商的反应,“廖氏”有关负责人称,“廖氏”一直尽力为加盟商们提供服务,从选址、装修、营销策划到质量管理,公司都有专人负责。实际上,部分加盟商为节约成本,对公司的一些要求“打折扣”,这才导致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给公司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该负责人还表示,经过调查,有些加盟店不达标,主要是在主料和辅料的质量上不达标。“廖氏”公司正在考虑全国真空包装配送,彻底解决加盟商的担忧。

    ·法庭内·

    焦点一:“廖氏”网站用了“廖记”注册商标?

    法庭上,“廖氏”代理人称,金堂工商局告知“廖氏”公司在网址为www.liaoji.com的网站上使用了“廖记棒棒鸡”“风格化鸟图形”,金堂工商局据此对“廖氏”予以行政处罚。实际上,“廖氏”公司从未拥有过该网站,更未在该网站使用上述文字及图案。“廖氏”代理人还援引了处罚决定书中金堂工商局参照的有关法规,他认为,该法规只能依法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而不能参照。关于“参照”和“参考”的区别,该代理人甚至拿出汉语词典,当庭宣读了两个词的释义,从而证明自己的观点。

    对此,金堂工商局反驳说,成都市蜀都公证处证实,在www.liaoji.com网站上,有“廖记棒棒鸡连锁加盟总部——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网站还使用了“廖记”已注册的标志。另外,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网站的网址与去年7月25日“廖氏”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书》封面载明的网址,以及“廖氏”公司在提供给加盟店、直销店用于盛装棒棒鸡等食品的包装袋上载明的网址完全相同。由此可见,该网站属“廖氏”公司所有。

    焦点二:“廖记棒棒鸡”侵权“廖技棒棒”?

    在法庭上,围绕“廖记棒棒鸡”和“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区别有多大?“廖氏”代理人从两者语法结构、习惯用语、标志位置及公众认知度加以分析,认为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而金堂工商局及“廖记”则从容接招,一一解析。这种类似于说文解字的辩论,有人目瞪口呆,有人当庭打瞌睡;有人啧啧称奇。

    据“廖氏”代理人说,“棒棒鸡”是四川的一道传统风味菜的通用名称,“廖氏”公司一直将“廖记棒棒鸡”作为一道菜名来使用。“廖记棒棒鸡”表示的意思仅是“廖记”的“棒棒鸡”。如果一定要将“廖记棒棒鸡”字样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比,也只能拿“廖记”进行对比。其原因是“棒棒鸡”是通用名称,任何人对其不享有专用权。将“廖记”与已被“廖记”注册的“廖技棒棒+漫画图形”相比,无论从字数、字形及含义,还是从构图、色彩搭配、整体视觉来看,两者不构成相似。从整体上看,两者更不相似。“廖记”商标是以图为主,而“廖氏”以文为主。

    另外,“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商标从未被任何人或单位使用。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廖记棒棒鸡”和“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商标是同一经营者。

    而金堂工商局和“廖记”认为,判断商标近似应当从两个商标的发音、外形和含义方面综合对比。“廖记棒棒鸡”“廖技棒棒+漫画图形”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廖技棒棒”近似。其中,两个商标中“廖”字相同,“记”和“技”的发音基本相同。另外,从整体构成和图形看,两者相似。而两者提供服务和商品具有类似关系。据此,“廖氏”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

    “廖氏”代理人说,在“廖氏”公司向加盟商出售食品包装袋、营业招牌中,“廖记棒棒鸡+图案”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成“廖记棒棒+图案”和“廖记+图案”。这与“廖技棒棒+图片”相比较,不论从文字数量、“记”与“技”的字形及含义、读音,还是在构图、色彩搭配上,都存在很大差异,不构成相似。

    金堂工商局和“廖记”认为,经过权威部门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廖氏”公司向加盟商提供含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标志的食品包装袋、营业招牌的行为,侵犯了“廖记”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分歧多法院择日宣判

    除了上述焦点外,当事各方还对金堂县工商局是否有管辖权、“廖氏”公司是否进行了虚假宣传以及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截至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鉴于当事各方分歧太大,法院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袁勇

    ·同题报道·

    省高院再审“武陵山珍”案

    本报记者 张胤

    使用“武陵山珍”这个商标是否侵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终审判决,任记武陵山珍酒楼与山秀武陵山珍公司侵犯吴成发商标专用权,但“任记”和“山秀”对判决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昨日,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武陵”二字成争议焦点

    这是双方第三次在法庭上相见,相互比较熟悉,审理很快便触及到争议焦点:“武陵”是不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任记”和“山秀”认为,在他们店招中的“武陵”二字,并没特殊突出显示,只是正常使用。同时,“武陵”通常是指湘黔鄂交界处的武陵山脉,同时湖南省也有一个武陵区。作为著名山脉或区级行政区域名称,“武陵”本身就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和普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独占使用,也不能成为普通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的标志。他们并没侵权,请求法庭维持一审判决。为证明“武陵”为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任记”和“山秀”当庭出示了中国地图,说明武陵山脉的地理位置。从网上下载了湖南武陵区的介绍资料,证明武陵区的行政级别。

    而老吴家武陵山珍酒楼老总吴成发则认为,他是“武陵煨珍煲”商标的所有人,这说明他是依法享用“武陵山珍”这个牌子。但“任记”和“山秀”在没得到他许可的情况下,在各自的店招、宣传资料上使用了“武陵山珍”字样,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并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维持终审判决。在进行法庭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庭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2003年10月,吴成发从攀枝花一家公司购得注册商标“武陵煨珍煲”的专有使用权,并以“武陵山珍”作为店招进行营业。2003年11月,吴成发给以“武陵山珍”为名的9家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他们禁止使用“武陵山珍”招牌。2003年12月,“山秀”和“任记”等公司起诉吴成发侵犯其名誉权。2004年2月,吴成发向市中院状告“任记”和“山秀”侵犯其商标权,分别索赔5万元。2004年11月3日,成都中院认为“任记”和“山秀”不构成侵权,驳回吴成发的诉讼请求。

    随后,吴成发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去年7月18日,省高院在终审中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的甄别,应该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在“武陵煨珍煲”中,“煨珍煲”不具有突出的特点,而“武陵”二字是吸引消费者的主要文字。“任记”和“山秀”在店招、匾牌上对“武陵”进行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造成误解。“任记”和“山秀”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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