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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曝光”注水猪搞钱47万 记者站副站长受审

时间:2006/9/22 10:19:44 来源:网友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昨日上午9点,在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下,《中国食品质量报》前四川记者站(属非法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察机关指控汪启明和其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朱德高、周明文等人从去年4月到今年1月间,以曝光5家肉联厂加工注水猪肉的方式,敲诈勒索47.2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处其敲诈勒索罪。法庭上,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检方的指控加以否定并进行了无罪辩护。在经过一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A 庭审外围

    关注:多家媒体前往采访

    昨日上午8点多,记者在井研县法院外看到,离正式开庭还有近一个小时,已有不少人来到法院准备旁听。此案引来众多新闻媒体到庭审现场采访。据当地宣传部门透露,作为当事方单位的《中国食品质量报》没有派人参加此次庭审。

    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审判长在审核犯罪嫌疑人身份时,汪启明回答职业时用了“记者”一词。

    案情:涉嫌敲诈5家肉联企业

    据井研县公安局4月24日向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汪启明案《起诉意见书》内容透露,汪启明等人敲诈案事发于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间。据介绍,2005年12月底,作为《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的朱德高电话请示汪启明同意后,周明文组织联系好20头生猪,于2006年1月3日,“主动提出将生猪注水后再销往企业”。朱将生猪注水、转运、销售的整个过程及企业外部环境拍摄成录像后,同周赶往成都向汪交录像带。

    汪获取录像带后,于1月9日要求企业立即派人到成都核实情况,观看录像带。1月10日,汪在给企业人员的电话中称关于该厂收购、加工注水猪的稿件已经出来了,中央等几家媒体欲报道此事,但自己有能力搁平,不过要花费现金50万元。后经协商成30万元,并将稿件传到该企业。1月11日,汪再次打电话到企业,称这件事最迟14日便会报道出来,谎称中央等几家新闻媒体至少要20万才会不报道,并要求企业给2万元“差旅费”以便到北京协调此事。1月13日,汪又打电话催要2万元“差旅费”。企业“迫于无奈”向汪的私人账户汇入2万元。

    1月19日,汪又打电话称,如果企业确实困难,可以先汇10万元。1月20日,汪见企业不理睬,便以记者站的名义,发函到乐山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1月23日,汪在成都岷山饭店向企业人员再次索要10万元现金以换回录像带时被抓获。

    检方在《起诉意见书》中称,汪等人的敲诈行为不仅发生在井研,警方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他们将同样的“规则”用在了仁寿、自贡、内江等地肉联厂或食品公司。3月1日,汪启明等三人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B 庭辩现场

    检方指控 5起勒索涉及金额47.2万

    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介绍,2005年4月以来,被告人汪启明私自聘用朱德高、王成明(另案处理)等人为“四川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并违规私自向朱、王等人发放《中国食品质量报》驻四川省记者站工作证。由朱、王等人自己购买生猪并注水后销往食品企业,同时将整个过程拍摄成录像带交给汪启明。被告人汪启明即以《中国食品质量报》驻“四川记者站站长”的身份与企业联系,声称企业出现食品质量问题,自己掌握有录像带,将在一定期限内在全国主要媒体上曝光。并声称自己有能力“摆平”,向企业索要所谓的“宣传赞助费”,以换回录像带,避免媒体曝光。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伙同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先后以此方式敲诈勒索5起,向被告人勒索人民币47.2万元。其中被告人朱德高参与3起,勒索人民币13.2万元,被告人周明文参与一起,勒索人民币2万元。以上罪状,检方请求法院认定三名犯罪嫌疑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无罪辩护 并非敲诈而是职务行为

    在庭审现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启明等人进行了否认。汪启明的辩护律师认为,汪作为《中国食品质量报》正式记者及驻川记者站副站长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有企业向汪启明或记者站支付的宣传、赞助费,应当认定为企业向报社支付宣传赞助费。如果汪启明不是该报社的记者,不是该报驻四川记者站副站长,不能代表该报社,所有的企业负责人绝不会给其赞助、广告或宣传费。该站收到宣传赞助费后,又分别给其出具了票据,甚至还为企业作了宣传,发了报纸等,这些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有明显的区别。

    辩护律师认为,整个案件的证据证明汪启明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是核实事实,是为报社创收和记者站完成指定任务;不是以要报道之名向企业进行要挟;不是向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企业向记者站支付赞助费、宣传费是因为报社的影响力,是因为想维护其违法行为,避免公开报道所造成的后果。汪启明等违规不向单位汇报或不作公正客观报道,损害了新闻报道的正常秩序,维护了企业的非法利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但危害的仅是新闻报道管理秩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故请依法宣告被告人汪启明无罪。

    C 幕后新闻

    6年前曾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据记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的指控材料中,汪启明被注明曾经被判过刑。据介绍,1999年1月汪因敲诈勒索罪被双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但在1999年12月25日就被释放。

    D 新闻延伸

    井研将大力整治生猪灌水

    汪启明以曝光灌水生猪为由敲诈案的消息昨日传到井研后,当地群众极为关注,有人提出疑问:生猪灌水事件当事方现在调查处理情况如何呢?昨日下午,井研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公安机关没把更多的证据提交给他们,所以目前无法对灌水生猪的买卖双方进行调查处理,只在今年初对提供了买卖条件的人进行了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井研县已在19日召开了“全县打击生猪灌水专项会议”,将进一步加大对灌水生猪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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