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级法院昨日开审“苏丹红”案件,并对此案两名始作俑者作出一审宣判: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两名被告当即表示不服,要上诉。
据公诉机关举证称,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广州市田洋食品公司生产伪劣的“辣椒红一号”24.27万公斤,销售3.89万公斤,销售金额436.97万元。另外,销售伪劣的“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饼四号”合计16.2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田洋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服务公司负责人谭伟棠、冯永华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