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5月份的时候,苏丹红这种本来让人陌生的工业原料几乎在一夜之间变得家喻户晓。尽管造成去年苏丹红事件的企业已经被绳之以法,但是,前不久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一次食品质量抽检中,又发现7个产品及原料中含有苏丹红。(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1995年欧盟等国家明确禁止苏丹红作为色素在食品中进行添加,因为它是一种致癌物。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苏丹红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今年苏丹红卷土重来,再次被添加到食品中,可谓教训多多,警示多多。
据说这次被抽查的企业与去年被查处的企业没有任何联系,说明查处的震慑力还不够,没有收到“杀鸡骇猴”之效。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意识的,确实不知道苏丹红的危害(这种可能性很小);二是有意识的,抱有一种侥幸和法不责众心理,能糊则糊,能拖则拖,查不到多赚几个,万一被查出来算自己倒霉。如果是前者,表明我们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规章还没有宣传普及到位;如果是后者,表明我们的监管工作还有疏漏之处,还存在执法不严等问题。
说查处不力,恐怕有些冤枉,但是,是否该查处的都查处了?是否“处”到了让他们“陪了夫人又折兵”的地步?应该说,这次对“哈二假药”案的处理是动了真格的,不仅吊销了生产许可证,而且严处了涉案的22人。不错,去年涉案苏丹红的有关企业是被查处了,那些供应苏丹红的商家,那些质监部门的有关人员有没有被查处?为什么现在化工商店里面仍然可以买到苏丹红?为什么非要到问题成了堆才引起重视,大动干戈?
说监管疏漏似乎也情有可原。因为苏丹红涉及的大多是小企业,在全国17·7万家食品企业当中,十人以下的小企就占到72%,在行政监管部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要监管和规范这些企业,确有一定的难度。但需要指出的是,看起来全国的食品企业很多,但按目前全国两千多个县市计算,平均每个县市也不过七、八家而已。如果有关部门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把它们管住、管好,也许并不太难。
有专家指出,靠事后监管,不如靠制度强化。这话很有道理。问题是制度要靠人来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没有用。在食品生产中禁用添加剂,早有明文规定,可连这最起码的规定都不能执行到位,靠“制度强化”究竟有多大作用,真说不准。说一千,道一万,没有一种高度向人民负责的精神就办不好,也不好办。
兴办企业,营销产品,发财致富并没有错,但也得依法生产和经营才是,如果只顾赚昧心钱而不顾消费者的死活,那就违规违法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健康的大事,马虎不得,懈怠不得,放纵不得。监管也好,查处也罢,这些措施固然不可或缺,但如果不从更深的层面上强化全社会特别是商家的道德责任,不形成“老鼠过街,人人都打”的局面,危禁苏丹红还会卷土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