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从8月1日起,凡使用不洁或有毒有害材料包装的产品,不准销售和出口。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有效应对国外贸易的技术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4月作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规定。
规定从8月1日起,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据了解,8月开始实施的检验监管所涉及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将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根据这一规定,浙江检验检疫部门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作为过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用于盛装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处理。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将立即进行查库,统计总量,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检验部门凭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并进行使用鉴定。
对8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都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