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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疫部门: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有新规定

时间:2006/8/7 9:28:51 来源:新浪网
    记者7月31日从广西检验检疫局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和出口。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区200多家进出口食品企业、10多家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影响。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4月作出的。规定对进出口的食品包装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于已经或预期与进出口食品直接接触以及为保护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加工制成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进出口食品的涂料等。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和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据介绍,检验检疫部门从2006年8月1日开始,按照有关文件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作为过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用于盛装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处理,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查库统计总量,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检验部门凭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并进行使用鉴定。对经库存统计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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