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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小心“包装门”

时间:2006/8/13 10:32:32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从8月1日起,食品进出口企业如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其产品将不准销售和出口。新规定的实施将对进出口食品企业、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包装安全卫生已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去年1至10月,欧盟向我国通报了54起食品包装及接触材料的安全卫生问题。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有效应对国外贸易的技术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4月作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规定,规定从8月1日起,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作为过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用于盛装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处理,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查库统计总量,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检验部门凭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并进行使用鉴定。对8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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