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广告公司称,该公司与五谷道场方便面的代理广告公司北京汪洋浩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签订《北京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在公共汽车线路上发布五谷道场方便面车体广告。该合同于2006年3月18日履行完毕。合同到期后被告曾表示要求延长两个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认为,双方虽就续刊广告没有签订双方均盖章的广告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就广告合同的期限延长两个月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支付续刊广告的广告费及诉讼费用。
北京公交广告公司代理人刘律师表示:“该案是广告代理公司间的纠纷,不涉及五谷道场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