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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出台《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6/5/6 8:59:38 来源:茂名日报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近日,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政府纠风办、市卫生局制定了《茂名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为该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对加强农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用药质量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一是明确了监管对象。包括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院、卫生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的卫生站(室)等。二是严格了药品购进管理。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建立并执行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三是规范了药品储存保管制度。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及卫生环境,建立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配备至少一名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四是强化了药品范围。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科目配备药品,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以及城镇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诊所、卫生(保健)所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村卫生站等村医疗机构除外)不得配备《广东省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以外的其他药品。五是严禁了经营药品行为。要求各医疗机构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向非本医疗机构就诊者销售药品。此外,还对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医疗机构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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