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系列的“小酒鬼”出现销售纠纷,市二中院已受理北京中友同鑫商贸有限公司诉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第一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中友同鑫商贸有限公司称,其与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3日签订了由原告独家在北京销售代理“小酒鬼酒”系列产品的销售代理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止。
原告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及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市场培养,使该产品在北京的市场上有了消费群体。在“小酒鬼”系列产品市场运作良好的情况下,第一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终止与原告的销售代理合同,构成严重违约。事发后,第一被告虽与原告先后签订两个退回“小酒鬼”专款退款及遗留费用清偿问题的协议,协议中未对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及原告处现存“小酒鬼”系列产品如何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诉至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付清欠原告的货款本金145.4254万元及利息;按终端供应价回购原告处现存17891瓶“小酒鬼”系列产品及相关库房租金、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共计135.2615万元;赔偿因单方接触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应得利益损失2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同时认为,因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母公司,占第一被告99.8%的股份,用9000万元以包装物的名义入股,且该资本金独立于第二被告,起到注册资本的作用。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上述全部责任。第一被告无理由承担责任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现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