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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示范合同离规范还有多远?

时间:2005/8/20 9:36:38 来源:超市周刊

    不管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争吵怎样激烈,分歧如何巨大,他们之间的合作都将继续。这也是北京市政府出台“商业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的初衷。只是,从示范到规范必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然难免会听到供货商这样那样的忧虑与疑问———示范离规范还有多远?

 
    ■ 出台始末
  
    2005年1月7日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其中规定禁止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的“进场费”。
  
    2005年3月,北京市商务局与工商局草拟了商业超市进货类的《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并于6月21日至27日期间,在首都之窗、北京市商务局和市工商局、市商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2005年7月8日,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邀请大型超市、供货商、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各方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进行听证。
  
    2005年8月10日,《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合同开始实施。

    ■ 合同解读
  
    记者注意到,示范合同首先将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货商之间签订的进货交易合同”。同时,示范文本分为《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两种,对代销和购销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分别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其次,明晰了合同的组成和代理人的权限,指出合同文件应包括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货、对账等交易各环节所涉及的书面凭证。
  
    无疑,这份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对规范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行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对保护各方权益、杜绝违规行为也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这些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仅仅强调行业自律。也就是说,这份文本对商业活动中的“擦边球”等违规操作基本上没有任何约束力。

    ■ 诚信缺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和制裁措施,这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难度显而易见。
  
    “现在市场上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就像一枚枚定时炸弹,随时会引发市场的混乱,政府在这样的时机推出这个合同示范文本可谓正当其时”。北京世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文华副总经理表示。同时他坦承,他同许多同行一样,对这样一个并没有强制执行条款、完全靠行业自律来约束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的力度与效果持怀疑态度。
      
    “建议政府对于那些故意拖欠供货商货款,随意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的零售商进行监督,以此作为一个政府监管、同行交流的信息平台、诚信平台。”姚文华介绍说,一个零售商如果拖欠供货商货款达60天以上,假使他拥有10家超市的话,它实际的资金能力就只配拥有4家,剩余的6家就是在用供货商的资金进行周转。
  
    这种套用资金,拿别人的钱干自己的事的现象在当今零售领域非常普遍。不少投资人为解决资金紧张周转不开的问题,不惜套用供货方的货款,再加上有关的立法、执法力度相对滞后,使得供货商成了零售商人人争食的“唐僧肉”。

    ■ 角色定位
  
    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崖枫认为,如今的零、供方关系显得相当微妙。一方面是相依相存的鱼水关系,一方面是你进我退的斗争关系。零售方利用自己“买方市场”优势打压供货方,使得供货方敢怒不敢言小心看其脸色行事。
      
    陈崖枫介绍,在一些地方,有实力的供货方往往是某些知名品牌的区域总代理,如果在合作过程中供货方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就会以撤货的方式与零售方对抗,零售方没有其他的进货渠道,也只能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达成合作的共识。而在北京,一家企业的品牌往往会有几家甚至十几家供货商在代理,同样品牌的供应商比比皆是。也因此,供货方在与零售方谈判时就因为筹码不够而显得底气不足。

    ■ 费用之争
  
    “进场费”,这个被业界人士广泛关注的话题,一直以来都是供商双方争论的焦点,然而此次出台的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进场费”避而不谈。
  
    据记者调查,目前零售方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费用达二十种之多,“堆头费”、“端架费”、“排面费”、“广告费”、“促销员管理费”、“年节费”、“店庆费”、“合同费”等等,不一而足。姚文华谈到,零售方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供货方可以理解,但“不是管理方却要收管理费,不是广告公司却要收广告费,不是执法机构却要罚你款”。这样一番收费下来,供货方的利润空间就被挤占到很小。按照商家的一般运作经验,作为供货方的商贸公司利润做到极限也只有20%,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其中的10%被零售方以各种名目的收费所挤占,甚至更多。
  
    陈崖枫认为,零售方对供货方进行收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例,但大多数零售商的收费都显得过于随意。对此,陈崖枫建议,今后应对那些要求继续扩张、增开新店的零售企业进行供货方听证会,对其诚信度、结款能力、运作方式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就不让他继续开新店。“你还欠着供应商许多钱没还呢,你凭啥开新店”,说到这里,陈崖枫的口气显得气忿而坚决。

    ■ 专家看法
  
    与言辞激烈的供货商不同,北京市商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赖阳显得较为理智。“就目前来看,国家不可能对进场费和占用货款等大家都普遍关心的问题立法。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规律,许多东西在市场机制里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在谈到供货商普遍反映的地位不对等时,赖阳说:“供货商们觉得苦,那是因为市场的竞争还不够充分,市场发育还不平衡。供货商也好,零售商也好,当你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后,对方就会主动向你靠拢,因此,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靠竞争的完善,而不能单纯地依赖国家立法。”
  
    这次“超市进货交易类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无疑刺激着零售业界敏感的神经。政府出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是情理之中,也是职责所在。但站在发展迅速、处于不断进步中的市场角度来看,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重在引导,最根本的办法还是通过市场去解决。我们希望,在政府的示范引导下,一个零供关系和谐、健康有序的规范市场将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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