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检系统将开始对2005年7月1日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自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后,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成为我国第二批纳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食品。
从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的10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从2005年12月1日起,凡继续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