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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起草完毕

时间:2005/6/23 15:00:37 来源:当代商报

    酒类市场存在的流通秩序混乱、假酒伪酒屡禁不止等问题,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昨日,经过长达一年时间酝酿的《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起草完毕。

    非食用化学物不得配制酒

    《条例》中的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食用酒精等(不含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药酒)。

    《条例》规定,从事酒类生产的,除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本省酒类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质量体系;符合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生产酒类的原料、配制酒类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而联营生产同一品牌的酒类,应当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并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实际产地的厂名、厂址。

    零售商不得售散装白酒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人员;还必须符合相关部门提出的卫生、安全要求。

    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还应当向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核发。

    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准产证)或者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商或者经营商,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零售商不得销售自行加工配制的白酒,也不能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条例》还特意规定,酒类准产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将实行年检制度。

(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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