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光明披露,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起诉书,该院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要求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到该法院开庭。
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红河光明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啤酒的商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