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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义”十三香遭遇“恶意诉讼”?

时间:2005/2/27 11:10:09 来源:大河报

    2005年1月13日,河北省泊头市西辛店乡梁店村无业村民李华增以“普通食品添加中药材”为由将河南省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加倍赔偿。


    2月24日,此案在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专程赶赴北京,现场直击了全部庭审经过。

    2月24日上午9时,河北人李华增状告河南省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以下简称十三香集团)一案在北京市崇文法院开庭。原告李华增的代理人刘殿林提出加倍赔偿共计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辩论。

    上午11时,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审判结果择日公布。

    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涉嫌欺诈……根据“1+1赔偿”原则,给予原告总计7.0元的赔偿。

    原告李华增,于2005年1月12日在第一被告北京盛兴永泰商贸有限公司(广渠门店)购买了由第二被告十三香集团生产的“王守义十三香”一盒,单价1.7元;王守义饺子馅调料一盒,单价1.8元,合计金额3.5元。

    购买后李华增发现在两项产品包装上的配料表中分别有“木香和荜茇”两味中药材。经咨询李华增了解到,这两味中药仅可用于保健食品,而“王守义十三香”只是普通食品中的调味品而非保健食品。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法。

    在该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欺诈,并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提出要求两被告依法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3.5元的诉讼请求,即根据“1+1赔偿”原则,给予原告总计7.0元的赔偿。

    原告代理人刘殿林起诉的主要依据是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第10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54条规定:本法食品用语的含义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王守义十三香”系列产品中加入“木香和荜茇”这两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被告的辩护

    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并不违法,且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在法庭上,面对原告的质疑,十三香集团的代理律师谭伟业陈述了辩护观点。他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

    据谭伟业陈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剂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性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委员会2004年12月颁布的《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则在明文指出十三香牌调味品主要原料的前提下,清晰地注明了“经评审,该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结论。

    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王守义十三香作为调味品,使用地域广、时间长,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荜茇、山奈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照普通食品调味品进行管理。”

    谭伟业认为,年销售额近10亿元的“中国驰名商标——王守义十三香”40多年的畅销经历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和荜茇”并不违法,且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对此,原告存在对法律断章取义式的误解。

    谭伟业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双倍返其货款,而根据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只有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成立。但被告十三香集团对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都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注明了包括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项。

    谭由此认为,十三香没有侵犯原告任何知情权。

    庭审发生新争执

    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这不属于本次民事诉讼的范畴时,刘殿林当庭表示,要起诉河南省卫生厅。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执也由此而起。

    十三香集团方面认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与《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茇、山奈的批复》足以证明十三香的“清白”。

    原告方面则认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是1987年颁布的,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随着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颁布,该管理办法也应随之废止。“虽然没有看到声明,但我认为,这个管理办法应该被废止。”刘殿林说。

    对此,谭伟业认为,任何法律、法规的启用与废止都要有明文告知,不应是某个人的私人行为,“应该被废止”更是显得有些滑稽。“这是法学常识。”谭伟业说。

    河南省卫生厅的两个文件也是原告方面质疑的重点。刘殿林认为,作为省级政府机构,河南省卫生厅不具备为辖区企业作批示的权力,该厅为十三香方面做出的相关批示涉嫌越权、违法。被告十三香方面由此提出这不属于本次民事诉讼的范畴时,刘殿林当庭表示,要起诉河南省卫生厅。并在庭审结束时,向被告十三香方面索要了河南省卫生厅给予十三香集团的相关批示的复印件,以作为对河南省卫生厅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

    起诉缘由

    “原告代理人刘殿林在开庭前与我进行过电话沟通,他直言起诉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划的。”

    在庭审即将结束时,被告十三香方面当庭给法官提醒: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是一起有策划的诉讼,原告以同样的形式与内容,分别向北京市崇文区、朝阳区、东城区等法院提起8起民事诉讼,都是针对同一个被告即十三香集团。法官在作相关判决时,应该注意到这些情况,避免有些单位或个人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恶意诉讼。因为恶意诉讼是一种浪费国家法律资源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原告代理人刘殿林在开庭前与我进行过电话沟通,他直言起诉十三香的案件是他一手策划的。再说,作为原告代理人,刘殿林连原告李华增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这显然是一件很可笑的事。”谭伟业说。

    在2月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曾坦言,十三香被起诉事件是他一手策划的,同时他还策划起诉了广东著名品牌王老吉。据刘殿林介绍,他这样做就是要试试企业的承受能力与危机公关能力。

    “作为职业打假人,我们会经常在一些节日策划一些诉讼事件,这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回馈。”刘殿林说。

    刘殿林在法庭上并不讳言此事件的策划性,并向主审法官展示了他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等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状的复印件,但对于“恶意诉讼”的指责,刘殿林并没有进行辩论,只是简单地以一句“不值得反驳”回应。这些显然已引起了法官的注意。主审法官表示,他们将慎重地对待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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