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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香"商标之争画句号 王守义十三香集团获胜

时间:2004/4/30 10:38:18 来源:河南报业网

4月24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历经5年艰难诉讼的“十三香”商标注册纠纷尘埃落定,我省著名企业——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中最终获胜,取得了“十三香”的商标注册权。
  据河南工人日报报道,1999年9月29日,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十三香”商标注册申请。2000年12月18日,“十三香”经商标局审定并初审公告。2001年2月2日,山东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等企业对“十三香”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十三香”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3年7月26日,山东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字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书。随后,永兴调味品厂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商标注册争议焦点集中在“十三香”是通用名称,还是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知名品牌的特定名称;“十三香”是有十三种香料配制而成,还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针对这一焦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一致认为,“十三香”是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公司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不是通用名称。因此,“十三香”商标应得到保护,对于侵犯“十三香”商标权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十三香”商标异议复议裁决。从而使“十三香”商标权得到有效维护,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终于获胜。

闫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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