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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出台新制度规范食品市场

时间:2005/1/13 9:53:26 来源:新华网

    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制度》规定,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五项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据介绍,《制度》中列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包括:一是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二是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四是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五是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六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七是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八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九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十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此外《制度》要求,经营者同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出食品,对经营者拒不退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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