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汾酒厂的“家家”酒商标被同行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抢注,遭到商评委的撤销裁定。老传统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老传统公司注册“家家”酒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作出维持商评委关于撤消老传统公司注册的“家家”商标的争议裁定。
老传统公司是山西一地方酒厂,与杏花村公司同处山西省吕梁地区,双方早先有过联营关系。1999年10月,老传统公司提出“家家”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2月获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与杏花村公司使用的家家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等基本相同。杏花村公司以自己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大影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消“家家”注册商标的申请。商评委于2004年5月作出争议裁定,认为老传统公司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撤销了“家家”注册商标。
老传统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没有恶意搭车也没有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商评委的裁定侵害了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在老传统公司申请注册“家家”商标之前,杏花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便为家家酒产品上市销售作了大量准备工作。而且,家家酒已通过公共媒体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两家公司同处于山西吕梁地区的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使用存在争议的“家家”商标,足以使人确信老传统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老传统公司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商评委的裁定是正确的。
同时,法院认为,家家的商品商标固定在标明杏花村公司生产的酒产品上,应认定杏花村公司为该商标的使用人。“家家”一词虽早已有之,并非为杏花村公司独创,但该词是否属自创词的问题不能推翻关于老传统公司有恶意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