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秤量粮食、水果等农副产品及金银饰品的负偏差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低于1千克的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千克的食品称重交易时,称重负偏差不得高于20克;
肉、蛋、禽、海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6元/千克到30元/千克之内的食品,2.5千克以下的交易,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
15千克以下的交易,最高负偏差不得高于15克;
5千克以下龙虾、鲍鱼、鱼翅、螃蟹等高于100元/千克的食品,负偏差不得高于3克。
每件低于100克的金饰品负偏差不得高于0.01克,低于100克的银饰品最高负偏差为0.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