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加工厂因为产品不合格而被外商拒收,加工厂发现是因为加入了不合格盐才导致加工产品不合格,于是将提供食盐的盐业公司推上了法庭。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盐业公司赔偿加工厂损失12万元。
黄山才是彭州市九陇镇山才食品加工厂老板,2001年12月17日,他在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6吨,将其中3.45吨加进该厂生产的30吨外销“盐渍山露”成品中。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在对该30吨“盐渍山露”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产品盐水浑浊且呈黑色,尚有黑油状漂浮物,立即拒绝收购,造成黄直接经济损失162000元。
经法院查明:盐业公司确实是将放在露天坝子、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卖给了黄山才,而黄将其中3.45吨食盐加入山露中,造成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且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对山露的质量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