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3日对“毒火腿”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锡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锡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曹锡平原系金华市金东区永泰火腿食品厂法人代表,被告人曹锡洪系其哥哥,2003年10月底,该厂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30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