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他说,草案原来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这里所称“登记”,是行政审批性质,还是备案性质,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共同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关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的承诺,这一款中规定的“登记”应属备案性质。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李重庵说,草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进口本企业自用物资和出口自产产品;从事其他货物、技术进出口的,应当依法变更经营范围。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外国商会提出,草案上述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作了限制,对内资企业却未作类似的限制性规定,在中国已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这样规定显失公平。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共同研究认为,草案关于外贸经营者的规定,不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是一律适用的,本法不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单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款。
(信息来源: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